民间借贷
来源:刘睿睿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1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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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1月初,被告一与被告二谎称被告一有项目可以投资并且肯定盈利,动员原告投资,但并不向原告说明是什么项目。原告本不想投资,被告二见状主动为被告一担保。原告碍于情面,于2010年11月6日向被告一支付现金¥xxxx元(大写:xxxxx元整),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担保书,保证原告能收回本金。被告一收取原告款项后至今没有做任何投资,原告多次要求两名被告还款,但是两名被告拒不返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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